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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105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温梦佳,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庆亮,山东鲁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云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东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