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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熊顺芳与林俊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林俊桥(曾用名林俊祥、林进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熊顺芳申请执行林俊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1310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蒲江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俊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F17**奥迪牌小型轿车,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现暂无法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琪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