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 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张中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中太,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与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中太,张永杰,赵平福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0.32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霄珍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