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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商诉保初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商诉保初第0002号申请人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景秀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锴,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工业园(济南路4、5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葛建军。被申请人毛红。申请人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军、毛红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超过150万的施工工程款债权)。申请人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