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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5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凯,男,汉族,住耒阳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5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曾凯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小区90栋701房,趁该房间无人之际潜入该房间,窃走被害人李某现金300余元及一部白色OPPO手机(无法估价)。经鉴定,从该房间梳妆台抽屉表面提取的指印一枚为曾凯左拇指所留。2014年10月26日下午,曾凯窜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塘前村裕鑫工业园宿舍407房,用白某留在门口消防栓上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间,窃走白某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价值2460元)、一台苹果MINI2平板电脑(价值1850元)及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经鉴定,从该房间饼干盘底面提取的指印一枚为曾凯右中指所留。2015年7月2日,民警在观澜街道章阁新村22号旅馆305房间将曾凯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凯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有抢劫的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凯退赔被害人李海娟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白少枫人民币4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