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红兵申请执行杨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672-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兵,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杨大军,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王红兵申请执行杨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乐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