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迪、关文超与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迪,关文超,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670号原告:武迪,男,汉族。原告:关文超,女,满族。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迪、关文超诉被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迪、关文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迪、关文超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