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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刘志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刘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志良,男,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志良行政处罚(2015)绥行审字第0018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良被处罚的房屋已办理了房照,正与国土局协商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