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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农亚正与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3号原告农亚正(又名农绍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顺,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住所地: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当地。负责人农天文,站长。原告农亚正不服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亚正以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10月13日已经向其书面申明该站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无效,其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农亚正诉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建设站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情况说明,该站于2015年4月17日送达给原告农亚正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该通知声明作废。原告为此而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亚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亚正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审 判 员  熊保明人民陪审员  赵仁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心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