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宇某某与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54号原告:宇某某,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宇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新梅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