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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房秀嵩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行初字第99号原告房秀嵩,女,台南市人。委托代理人朱浩德,男,是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朱芳德,女,是原告女儿。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慧红,局长。委托人代理人方智超。第三人朱惠勇,男。原告房秀嵩诉被告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朱惠勇物权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存在所诉的东莞市樟木头镇龙珠花园1-25A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秀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房秀嵩负担。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庾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