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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汇丰路农贸综合市场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黄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国斌,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6日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郭丽与原告已达成和解,交纳了相应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江油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彬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