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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朝与王建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韩朝被告王建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亚军,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朝诉被告王建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朝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建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朝撤回起诉。诉讼费660元,收取33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