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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雷爱琴、金亮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雷爱琴,金亮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号。诉讼代表人:王爱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伟。被告:雷爱琴。被告:金亮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雷爱琴、金亮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雷爱琴、金亮贤归还原告贷款316977元,手续费30112.91元,透支息及滞纳金15388.29元(透支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并按约定的透支息及滞纳金支付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雷爱琴以抵押车辆(车牌号浙K×××××)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叶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爱琴、金亮贤经���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雷爱琴以购买轿车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600元,双方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雷爱琴以每月还款的方式向原告贷款,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5日。被告金亮贤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雷爱琴以其所购车辆浙K×××××奔驰牌轿车为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履行发放款项义务,但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被告的汽车消费贷款已有9期未按时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爱琴、金亮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6977元并支付手续费、透支息及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7月27日的手续费为人民币30112.91元,透支息及滞纳金为人民币15388.29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的透支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雷爱琴以其所有的浙K×××××号奔驰牌轿车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有权以该汽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由被告雷爱琴、金亮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