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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乔树忠与刘涛、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树忠,刘涛,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35-2号申请执行人乔树忠,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乔树忠与刘涛、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乔树忠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9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6月11日预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荣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房产十八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