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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5号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油漆厅2区6号。经营者李超利,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健,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超利油漆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梁永宏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