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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庞菊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庞菊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971号被执行人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菊根,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被执行人庞菊根,系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6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明确:一、被告单位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菊根犯(单位)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因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庞菊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00元,执行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星连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庞菊根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汽车外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民事案件未了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6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名下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喆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