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圣贤诉邓华伟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涛,周博文,周圣贤,李地啟,王顺芝,邓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30-4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涛。申请执行人周博文。申请执行人周圣贤。申请执行人李地啟。申请执行人王顺芝被执行人邓华伟。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判令邱广豪、邓华伟连带赔偿周洪涛等五人因李艳萍死亡而产生的各种费用296188.17元。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逾期后,邱广豪、邓华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华伟在银行的存款2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