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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凌道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道龙。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道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杉出庭,指控:2015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凌道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本区滨文路南川路口北侧心成驾驶学校,后醉倒在该校女厕内,被接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被告人凌道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9.2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凌道龙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被告人凌道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3mg/100ml,属醉酒驾驶。鉴于被告人凌道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凌道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凌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道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费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