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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乔昌平与罗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昌平,罗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乔昌平,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熊迎辉,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达成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罗亮,男,生于1985年7月16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昌平与被告罗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昌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昌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乔昌平负担。审 判 长  彭泽辉代理审判员  荣志立人民陪审员  吴新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