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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来仓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来仓,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武来仓,男,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刘建军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鸿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