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李振民、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920号原告刘丽艳。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民。被告庞斌。原告刘丽艳与被告李振民、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艳诉称2014年1月被告李振民借原告人民币30000元,被告庞斌提供担保,后原告向两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逃避拒付。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被告信息不准确,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正确,导致无法送达,原告之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