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二书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书,王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孙二书,被告王文明。原告孙二书诉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二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二书诉称: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文明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文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文明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孙二书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日期2015年5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二书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王文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76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栋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