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肖杰,男,1994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冯加平,曾用名冯加庭,男,1995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马原野,曾用名马阳光,男,1996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秦肖杰伙同冯加平、马原野经预谋后来到开封县半坡店乡常店村,趁该村村民崔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马原野在院外望风,秦肖杰、冯加平跳墙进入屋内盗窃现金1元。后三人又翻墙进入崔心广家屋内盗窃现金4250元及金色EPONE牌手机一部;进入常某家屋内盗窃现金500余元及两枚铜币、一枚银币、一枚银元;进入崔某某家屋内盗窃现金70余元。三被告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常店村村民常某等人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及现金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被告人被抓获时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实了家中财物被盗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三被告人在侦察阶段对连续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盗四户人家的方位及被盗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肖杰、冯加平、马原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及现金已经退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肖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冯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马原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肖杰的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被告人冯加平的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被告人马原野的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王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