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知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鹤同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崇文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鹤同,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崇文书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崔鹤同,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崇文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韩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鹤同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崇文书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鹤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鹤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鹤同负担。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