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玉乔与高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乔,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乔,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十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富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富在颍上县迪沟镇财政所的矿区房屋塌陷赔偿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高富在颍上县迪沟镇财政所的矿区房屋塌陷赔偿款639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