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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北郭乡东安村村委会与吉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郭乡东安村村委会,吉留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125号原告北郭乡东安村村委会。负责人田建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古中利,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留根,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郭乡东安村村委会与被告吉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郭乡东安村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慧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柴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