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7号原告石文谦诉石曙光、石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石文谦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