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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7号原告石文谦诉石曙光、石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石文谦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