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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洪广与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金洪广。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益明。原告金洪广与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民丰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洪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丰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洪广起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民丰合作社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1、由原告承包华丰菜场钢结构强电照明工程,工程总价为42500元;2、由原告缴纳工程押金10000元,押金于工程竣工合格后退还;3、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4、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即付工程款的95%。现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内容,且该工程已由被告民丰合作社验收完毕。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民丰合作社对押金未有退还,对工程款也未有支付。为此,原告金洪广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民丰合作社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37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退还原告金洪广因招标支付的押金1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洪广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起算日为2015年8月31日。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金洪广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电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二、收款收据、华丰菜场钢构强电照明施工说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工程押金10000元以及原告是根据被告提供的施工说明进行施工的事实。三、收款收据1张,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500元的事实。被告民丰合作社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被告民丰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金洪广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纳。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华丰菜场钢结构强电照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28日;工程安装费为42500元,押金为10000元,工程竣工合格后退还;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原告总工程安装费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半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同日,原告即向被告缴纳工程押金1万元,并由被告开具收据一张。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强电照明工程,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也未有返还原告押金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金洪广为被告民丰合作社完成华丰菜场钢构强电安装工程以及被告民丰合作社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并返还原告金洪广押金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民丰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原告金洪广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先主张总工程款的95%即40375元以及当庭变更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有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金洪广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民丰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洪广工程款403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洪广工程押金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民丰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