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建洪与吴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洪,吴建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吴建洪。委托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洪与被告吴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洪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