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住安达市。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俊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