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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某某,住安达市。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俊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