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双辽市雨丰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孙宏生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雨丰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孙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82号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雨丰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洁,经理。被执行人孙宏生,男,1977年3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左后旗查日苏塔林村。本院在执行双辽市雨丰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孙宏生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辖区,故委托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双执字第6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