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蒋浩艺与任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浩艺,任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蒋浩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升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希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爱红,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浩艺诉被告任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浩艺以其因病情变化暂无法鉴定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浩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浩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蒋浩艺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钰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