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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氏开与黄美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氏开,黄美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韦氏开,农民。被执行人黄美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氏开与被执行人黄美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凌执字第5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