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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与郭某某、郭某、纪某借款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郭某某,郭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纪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人陕西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1.4‰计算,逾期利率以17.1‰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一季度利息从中予以扣除。);被执行人郭某、纪某对上述债务付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郭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三位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36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81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