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姜卫东、林茂松与姜卫东、林茂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卫东,林茂松,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卫东,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茂松,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明昭、汤瑞锦,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春,女,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景铭,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卫东与被申请人林茂松、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卫东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举证权利。一审中,再审申请人被逼重签庭审笔录。(二)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明显为虚假债务,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姜某证言,适用法律错误。(四)被申请人杨春婚后嗜赌成性,未还赌债,就曾骗取亲戚款项。因此,即便诉争借款真实存在,也只是被申请人杨春的个人债务,与再审申请人无关。综上被申请人并没有将所谓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林茂松所有诉讼请求或改判确认诉争债务为被申请人杨春个人债务,驳回林茂松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林茂松提交意见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对本案进行了应诉,还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上诉。诉讼过程中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证人姜某出庭作证。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称一审法院剥夺其举证权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所谓被迫重签更换的庭审笔录,更是无中生有。(二)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为虚假诉讼,系主观臆断,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应予以采信。(三)本案债务发生在再审申请人与杨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债务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春共同偿还是正确的。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杨春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均组织了质证,一审在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时,即使存在当事人名称上的瑕疵,并没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举证权利。(二)一审法院因本案审判长根据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以及再审申请人在庭审笔录上重新签名,不存在强逼签名的事实。(三)被申请人杨春确有向林茂松借款,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儿子姜某生活费以及儿子调动答谢宴请。杨春和林茂松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影响本案相关证据对该事实的认定。(四)再审申请人与杨春离婚后,儿子姜某和再审申请人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因姜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是正确的。(五)再审申请人称杨春嗜赌成性,为还赌债骗取他人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诉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法无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杨春向被申请人林茂松借款73000元,有杨春出具给林茂松的《借条》以及林茂松汇款给杨春的银行汇款凭证为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应予以认定。本案债务发生在再审申请人姜卫东与被申请人杨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由杨春和姜卫东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姜卫东认为本案债务属于虚假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一审程序问题,再审申请人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举证权利以及被逼重签庭审笔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经查,一审诉讼期间,再审申请人进行了积极的应诉,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二审法院对此也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再审申请人从一审应诉到开庭有很充裕的时间准备证据材料,一审开庭,再审申请人也参与了本案庭审,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因此,一审法院不存在剥夺再审申请人举证权利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该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姜卫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卫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许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柯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