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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福溪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59163-1。法定代表人田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筱瑞,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阳光100上********号。法定代表人黄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