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23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锋,济南广播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800元,应共退还原告525元。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琢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