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珍,赵志宏,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杨应珍,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县。委托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志宏,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杨柳东路中段125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6675609-2。负责人王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梅,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珍与被告赵志宏、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应珍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杨应珍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泽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