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立平、任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址同上。系田立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郸城县。上诉人田立平、任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立平、任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立平、任玉珍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立平、任玉珍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田立平、任玉珍承担。审判长 王洪彬审判员 张群阳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