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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骁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嘉媛、裘玉江。被执行人:王骁威。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骁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155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千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