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罗某某,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发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核对当事人时,发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与其提供的结婚证存根上所记载的结婚人员的身份信息均不相符。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起诉时所列当事人身份信息与结婚证记载不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罗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庆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