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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马绪有与王自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绪有,王自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758号原告马绪有,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王自生,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达伟(被告王自生女婿),1979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马绪有与被告王自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绪有,被告王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为前后邻居,我居后,被告居前,2015年4月,被告新建二层楼北墙上的四个窗户正对我家的院落及房屋,透过窗户,我家被看得清清楚楚,严重影响了我家的生活起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将新建二楼北墙上的四个窗户用砖和水泥浆砌进行封堵。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有一个2.4米的东西过道,并不是直接相邻,且我家二层上留有4个窗户,但从东数第一个窗户至第三个窗户距离二层地面均约1.7米,被告的身高是1.74米,眼睛是看不到原告家院内的情况;第四个窗户距离地面是0.91米,但我也答应原告准备进行贴画或用其他物品遮挡,也保证不会看到原告家,我们现只是将房屋主体完工,装修及窗户都没有进行,更未在此楼房居住,故不存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情况。况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我们一排7户,二层北面均留有窗户。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后,被告居前,两家之间有一东西走向的宽约2.5米过道。原告所居住的房屋系1990年受批所建。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原系1989年受批所建。2015年,被告在未履行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原磉原建将所居住的房屋翻建成二层楼房,并在此楼房北墙上下二层共留有8个窗户,双方对此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新建二楼北墙上的四个窗户用砖和水泥浆砌进行封堵,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现场勘查:1、原告的北正房南墙至被告二层楼后墙根约11.44米;2、原告与被告家之间过道宽约2.5米;3、被告二层楼房北墙从东向西数:第一个窗户口宽约1.53米、高约1.16米,该窗户下口檐至二楼地面约1.64米;第二个窗户口宽约1.53米、高约1.16米,该窗户下口檐至二楼地面约1.62米;第三个窗户口宽约1.03米、高约1.16米,该窗户下口檐至二楼地面约1.62米;第四个窗户口宽1米、高约0.59米,该窗户下口檐至二楼楼梯地面约0.85米。在被告上述二层的4个窗户处均可以看到原告屋内及院中的状况。另,本院依法向该村干部调查,被告翻建二层未履行相关手续,且该村明确规定前后两家紧挨着的,不允许前院留后窗户,对两家之间有过道的没有明文规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其原有宅基上建造二层楼房未履行相关手续,且该村明确规定前后两家紧挨着的,不允许前院留后窗户,对两家之间有过道的没有明文规定。本院根据原告所述被告二层楼的4个窗户,经现场勘查可俯视原告屋内及院中,其现在虽未有故意窥视情形存在,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及其家人生活不便,使其原有的正常生活活动受到了限制。现原告要求将被告新建二楼北墙上的四个窗户用砖和水泥浆砌进行封堵,其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二层楼北墙上的四个窗户用砖和水泥浆砌进行封堵。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自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