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贾坤与和建启、边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坤,和建启,边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贾坤。被告:和建启。被告:边静,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原告贾坤诉被告和建启、边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贾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