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李文延、王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4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崔勇。委托代理人邬字书、林树坚。被告李文延,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凤兰,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李文延、王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