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于2014年3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西站地下二层地铁北出口西侧立柱旁,无故持刀将正在此处执勤的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安保部保安员被害人张×1右侧面部及上臂划伤,致其面部皮裂伤、右上肢开放性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马x于当日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马x依法判处。被告人马x当庭辩解称被害人管他要钱,他才拿塑料刀恐吓但没有划伤被害人,表示不认罪。被告人马x的指定辩护人屈京德认为被告人马x是在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才无故将被害人划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于2014年3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西站地下二层地铁北出口西侧立柱旁,无故持刀将正在此处执勤的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安保部保安员张×1右侧面部及上臂划伤,致其面部皮裂伤、右上肢开放性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马x于当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的保安员。2014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他在北京西站地下大厅北二出站口东侧立柱旁值班时,一名黑衣男子冲过来挥刀向他砍来,他下意识往西一闪,刀砍在他右肩膀上,该人又挥刀砍在他右脸上,他赶紧往北跑,该男子挥刀追他,他跑了几步发现右肩膀流血了就转过身说“今天你走不了,你把我砍伤了”,该男子又朝他挥了几刀但没有砍到,然后该男子就转身逃跑,他就一直追但没追上,他发现肩膀流血不止,脸也流血了,就找到了队长,队长立刻将他送到医院。他不认识该男子,只知道该人是长期滞留在北京西站地下大厅的盲流。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持刀将其划伤的男子。2、证人张×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北京西站恒兴保安公司的保安员。2014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他在北京西站北二出站口处值班时,听到有人大叫一声,他循声望去看到执勤同事张×1的右脸颊和右胳膊在流血正在向北跑,有个男子手拿刀追张×1,后他看到班长木东东过来,他将此情况告诉木东东,木东东让他先回岗位执勤,木东东去追张×1了。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持刀追赶张×1的男子。3、证人闫×证言,证明他在北京西站恒兴安保部工作。2014年3月31日17时45分许,他接到保安员报告称张×1被人用刀砍伤,他赶快跑到北二出站口处,看到张×1的右脸颊和右上臂在流血,他问怎么回事儿,张×1称被人砍了,人跑了,他就安排人带张×1去医院,然后就报警了。4、证人苏×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北京西站分局站内派出所工作。2014年3月30日晚他带辅警在西站地下二层巡逻时对马x进行了盘查并扣押了一把水果刀,31日凌晨他又看见马x在西站地下通道处喝酒,他带着两名辅警准备去劝离,在劝离时来了三个西站的保安员,马x骂骂咧咧的不愿意走,一名保安员就踢了马x两下,马x冲着保安说“要不是警察把我的刀没收了我就拿刀弄死你们”等,后把马x安排在南广场地上东侧售票厅旁边。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其于2014年3月31日凌晨在西站地下大厅进行劝离的男子。5、证人高×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北京西站公安分局辅警办工作。2014年3月30日晚他在南二报警点值班时,民警苏×带着马x过来,劝说马x不要饮酒,在劝说过程中他发现马x带着一把水果刀,就将该刀取出,经民警劝说后马x自行离开。31日凌晨他跟民警苏×在北京西站地下二层西通道巡逻时又发现马x在喝酒,民警就对马x��行劝离,这时来了三个保安员帮助劝离,马x威胁说“我的刀要不是被你们没收了我就弄死你们”,后一名保安员用腿顶了马x两下,后把马x弄到南广场东出口外。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其于2014年3月31日凌晨在西站地下大厅配合民警进行劝离的男子。6、证人吕×证言,证明他是西站恒兴物业保安公司保安员。2014年3月31日1时许,他和同事朱光斌、高×2配合民警进行治安巡逻、秩序清理工作,他走到西通道中间附近时,看到民警和辅警正在对一盲流进行劝离,当时盲流在喝酒,民警让他们过去帮忙,盲流骂骂咧咧说“刀被民警收走了,不然弄死你们”等,他过去用腿顶了盲流几下示意让该人赶紧自己离开,高×2和民警一起驾着盲流往南广场走,他和朱光斌在后面提着盲流的行李跟着到了南广场东出口外,民警对盲流说“你不要再到地下大厅去”,后他们一起返回地下大厅继续工作,当时只有他和朱光斌、高×2在场,张×1当时没有上班。7、证人高×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西站恒兴物业保安公司保安员。2014年3月31日1时许,他和保安员朱光斌、吕×在地下大厅西通道时,看到民警和辅警正在对一盲流进行劝离,民警让他们过去帮忙,盲流骂他们说“我的刀要不是被你们收了,我就弄死你们”,吕×过去用腿顶了盲流两下让该人起来,该人没反应,他和民警一起驾着盲流往南广场走,其他人拿着盲流的行李一起到了南广场东出口外,民警对盲流说“你不要再到地下大厅去”,后他们一起返回地下大厅了,当时只有他和朱光斌、吕×在场,张×1当时没有上班。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其于2014年3月31日凌晨在西站地下大厅配合民警进行劝离的男性盲流。8、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北京西站公安分局辅警办工作。2014年3月31日凌晨他和同事高×1、民警苏×在北京西站地下二层西通道中部西侧巡逻时发现马x在喝酒,他和民警对马x进行劝离时,有三个保安员过来配合他们工作,马x威胁说“我的刀要不是被你们收了我就弄死你们”,后一名保安员用腿顶了马x两下让马x起来,马x不起来,民警和一个保安员将马x搀扶到南广场东出口处,然后他们就回辖区继续巡逻。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马x)就是其于2014年3月31日凌晨在西站地下大厅配合民警进行劝离的男子。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检验北京世纪坛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张×1面部皮裂伤、右上肢开放性损伤,经查体张×1右颧部皮肤创口愈合痕1.5cm、右上臂皮肤创口愈合痕6cm,结论是张×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04(白色刀套拭子)、05号(白色刀柄单刃刀刀身拭子)检材为混合结果,与马x、张×1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11、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马x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工作说明,证明“马x”STR分型与2011年12月22日发生在北京西站地下一层中天井平台南侧刘福平等被伤害案中及2014年3月31日发生在北京西站地下二层地铁北侧出入口张×1被伤害案中的马xSTR分型均一致。13、北京恒兴西站物业管理中心安保部证明,证明该部保安员张×1于2014年2月6日参加保安工作,同年3月31日0时至4时未安排值班巡逻。14、监控录像资料,证明2015年3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x在北京西站地下二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1的过程。15、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马x所持作案工具刀具的特征。16、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马x所持水果刀一把已在案扣押的情况。1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马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18、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站内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起获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马x被抓获并起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的辩解已经被本案的证据否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x的指定辩护人屈京德所提的辩护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马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二、在案扣押刀一把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李桂清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