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重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镝与刘铁南、刘子海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镝,刘铁南,刘子海,李秋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重字第00014号原告:金镝委托代理人:张庆锐,系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南,男,汉族。被告:刘子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镝诉被告刘铁男、被告刘子海、被告李秋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子海、被告李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镝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镝撤回对被告刘子海、被告李秋华的起诉;审 判 长 严冬云审 判 员 聂 雪人民陪审员 蔡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