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XX标与王国龙、徐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标,王国龙,徐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17号原告:XX标,男,汉族。被告:王国龙,男,汉族。被告:徐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标与被告王国龙、被告徐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元,减半收取1023.5元,由原告XX标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