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钟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