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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钟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