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万华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万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黎万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477-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法定代表人:任德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万华诉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万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黎万华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苗 来源:百度“”